中共南通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 议事规则(修订)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9-03-12浏览次数:0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学校纪委的集体领导作用,进一步提高议事质量和决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及相关规定,参照《中国共产党江苏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议事决策规则》,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议事规则适用于中国共产党南通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

第三条 全委会由全体纪委委员组成,在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全委会是纪委的决策机构,讨论决定重大纪检监察事项。

第四条 全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贯彻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


第二章会议的举行

第五条 全委会原则上每学期召开1次,如果纪委书记认为必要或经半数(含)以上委员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全委会。

第六条 全委会由纪委书记召集并主持,纪委书记因故缺席由其委托的纪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七条 全委会必须至少有三分之二委员出席,方能举行。

第八条 根据会议议题的需要,有关纪检监察干部及有关方面负责同志可列席全委会。

第九条 纪委办公室负责做好会议的各项准备工作和负责会议记录。

第三章议题的提出

第十条 全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

1.选举校纪委书记、副书记。

2.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纪委、学校党委有关文件、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提出贯彻执行的意见。

3.研究讨论纪检监察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以及专项工作部署。

4.分析研究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情况,向学校党委、行政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5.审议通过学校纪委的重要决议、决定和向上级纪委的重要请示。

6.讨论决定对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违纪问题立案审查,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处分或处理;讨论对校纪委已经审结案件申诉的复查和处理。

7.研究决定学校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规章制度。

8.研究讨论学校党委提出的应由全委会决定的事项。

9.研究讨论学校纪检监察自身建设的重大问题。

10.需要全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一条 全委会议题由书记或由书记委托副书记召开纪检监察办公会确定。议题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动,不得临时动议。主要议题应在会议召开之前通知各位委员。

凡列入全委会的议题应由纪委办公室做好准备,并在全委会召开前向与会人员提供有关材料。议题在提交讨论前,应组织开展调查研究、分析论证和决策咨询,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议题的审议和表决

第十二条 全委会讨论议题时,应由相关议题的人员作出说明,并提出具体意见,与会者要紧紧围绕议题充分发表意见。会议的决定或决议,涉及党员权利及奖惩、纪委规章制度等重要决议事项须经应到会纪委委员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为通过;其余决议事项须经应到会纪委委员半数(含)以上同意为通过。未到会校纪委委员的意见不得计入票数。

第十三条 每次全委会应做到有议有决,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如果委员对议题意见分歧较大,难以作出决定,会议主持人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出付诸表决或暂缓决定的意见。

第十四条 全委会进行表决时,到会委员都应发表同意、不同意、保留意见或缓议等明确意见。会议列席人员没有表决权。

第十五条 全委会讨论的议题如涉及与会人员或其亲属,有关与会人员应当回避。

第五章决议的执行

第十六条 每次全委会后一周内整理并形成《纪委全委会议纪要》,经会议主持人签字后,及时发送给各位委员。

第十七条 全委会决定事项由纪委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按照分工应由其他单位(部门)处理的事项,由纪委办公室负责通知并做好督办和检查工作。纪委办公室应及时向纪委书记报告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十八条 凡经全委会集体作出的决定,非经本“规则”规定议事程序不得擅自改变。

第十九条 全委会决定的事项,需报请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批准办理的,必须报经学校党委或上级纪委批准后再行办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 全委会与会人员要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决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要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对全委会的决议、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在未改变前,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

第二十一条 全委会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对会议的决定和讨论情况不得擅自扩散。

第二十二条 全委会与会人员未经批准不得迟到、早退和缺席。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到会或不能按时到会,必须向纪委办公室请假并说明情况。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校纪委办负责解释,经校纪委会通过后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共南通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议事规则(试行)》(通大纪委[2009] 11)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