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大学仪器设备报废、报损管理实施细则 通大设〔2009〕4号

发布者:缪绿青发布时间:2021-12-06浏览次数:794

南通大学仪器设备报废、报损管理实施细则 通大设〔2009〕4号


南通大学仪器设备报废、报损管理实施细则

通大设〔2009〕4号


第一条 为加强仪器设备报废、报损工作的管理,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根据《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南通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仪器设备的报废、报损工作必须坚持修旧利废的原则,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办学”的方针,实行分级管理的办法。

第三条 仪器设备报废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超过使用年限、性能下降而无法改进;

二、损坏严重,无法修复;

三、机型淘汰,无主要部件供应,无法修复;

四、修复费用昂贵,无修复价值;

五、因技术落后,能耗高、效率低、污染严重且已有新产品替代;

六、被国家或上级主管部门列入淘汰产品。

第四条 仪器设备报废申请审批程序

报废仪器设备,由使用部门填写《南通大学仪器设备报废审批表》,经部门分管领导审核、部门盖章后,交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并按下列权限进行报废鉴定与审批。

单价在5万元以下或批量在1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报废,由使用部门牵头,财务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等部门人员及技术专家组成的鉴定小组进行技术鉴定后,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批。

单价在5元及其以上或批量在10万元及其以上的仪器设备报废,使用部门还须填写《南通大学仪器设备报废技术鉴定表》,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牵头,财务处、使用部门等部门人员及技术专家组成的鉴定小组进行技术鉴定后,报分管校领导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

第五条 经批准报废的仪器设备,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派专人核对,统一收回。能够利用的零部件,根据工作需要可用于在用仪器设备的维修或改造;对不可利用的零部件及设备,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会同财务、审计、监察等部门负责处理,每学期集中处理1~2次,残值收入上交财务处,处理费用报销后的积余转入设备更新经费。

第六条 经批准报废的仪器设备,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财务处需及时进行账务核销处理。

第七条 仪器设备因故发生损坏,使用部门应分析原因,若属非责任事故损坏,可按维修程序报修,无维修价值的,可按报废程序办理报废手续;若属责任事故损坏,使用部门应写出书面报告,填写《南通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审批表》,并按照《南通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管理实施细则》中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