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海医学校友信息查询管理规定

发布者:李建成发布时间:2019-10-31浏览次数:10

   为了进一步规范校友信息的查询与使用,确保校友工作的顺利开展,维护广大校友的个人利益,特制定如下规定。

第一条 校友信息原则上仅限于校友工作使用,任何人均不得擅自泄露校友信息(特别是联系方式),对因泄露校友信息,严重危害校友权益的,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条 院内老师如因工作需要查询校友信息,可直接与院校友会秘书联系,秘书将根据实际情况提供相关信息,但原则上不提供校友联系方式,如确有需要,须报请分会工作组领导批准。

第三条 校友如需查询其他校友信息者,秘书将先报知被查询的校友,征得被查询的校友同意后,方可提供相关信息。

第四条 在使用校友信息时,如发现信息过时或错误,应及时与院校友会秘书联系。

第五条 本规定由航海医学校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