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全面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充分发挥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研究生导师)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教书育人作用,规范研究生教学和培养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学校的有关规定,结合研究所实际,制定本工作职责。
一、总则
第一条 研究生导师应当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热爱研究生教育工作,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教学水平和道德情操,言传身教,为人师表。
第二条 研究生导师基本岗位职责:为国家培养德才兼备的高素质人才。研究生导师应树立崇高的职业道德,在研究生的培养过程中要有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第三条 研究生导师应熟悉并执行国家、学校关于研究生教育的各项规章制度,了解本学科国内外的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在本学科范围内具有稳定的研究方向,承担科研项目,具有满足研究生培养要求的科研经费,并能保证按学校要求及时为所指导研究生发放助研津贴。
第四条 研究生培养实行导师负责制。研究生导师应当从道德、思想、学术、生活、就业等方面主动关心研究生的成长,引导研究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形成优良的学风,养成求真务实和严谨自律的治学态度,恪守学术道德。
二、德育工作
第五条 研究生导师应协同研究所做好研究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全面了解其思想政治、身心健康等实际状况,每学期至少与研究生交流二次,对其学习生活、思想动态及个人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和实际困难及时给予指导和帮助,并将有关情况反馈相关部门。
第六条 研究生导师应按要求做好研究生的入学教育、学术道德教育、网络道德教育、安全保密教育和毕业从业教育等工作。关心每一名研究生的成长进步,以真情、真诚教育和影响学生,努力成为学生的良师益友,成为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
三、学术指导工作
第七条 研究生导师要全面了解研究生的专业基础,根据本学科的培养方案,指导新生填写《硕士研究生个人培养方案》,为研究生制定全面、科学的培养计划,并负责培养计划的具体落实。
第八条 研究生导师要根据学校对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的要求,结合目前的研究方向,全面考虑研究生的知识结构、工作能力和培养年限等方面的特点,指导研究生选好论文课题,使学位论文的选题具有创新性和前沿性,并及时上报课题研究计划。
第九条 研究生导师要把好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关。研究生导师要根据培养要求和学校有关文件对每一名研究生的开题报告进行认真审阅并把握开题报告工作的进度。
第十条 研究生导师在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阶段应定期组织课题组成员和研究生一起参加学术研讨活动或研究工作报告会,每月至少与研究生讨论二次,了解其学位论文工作进展情况。
第十一条 研究生导师应按照研究所的具体要求把好硕士学位论文中期检查质量关。对未完成阶段性工作要求的论文,要督促研究生加快进度;对存在问题较严重的论文,要及时调整方案,做出适当处理。
第十二条 研究生导师要把好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论文质量关。对研究成果的科学性、原创性统一把关,以保证研究成果的质量。研究生导师要对研究生学位论文的全部内容进行认真审阅,并做出实事求是的评价。对不符合有关要求的论文,不推荐参加论文答辩;要认真审阅研究生拟投寄的学术论文,保证论文中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杜绝编造数据、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的事件发生。
第十三条 研究生导师应积极鼓励和支持研究生参加国内外各类学术交流和社会实践等活动,同时有责任和义务参加研究生相关的学术交流等各类活动。
第十四条 承担研究生课程的教师应当做好下列教学工作:
1.教学态度严谨,认真备课,按时上课,教学课时饱满,教学内容能反映本学科的前沿动态和最新研究成果,启发学生进行专题研究。
2.认真制定教学计划,选用教材
注意在课堂讨论时检查研究生阅读资料和开展科学研究的情况,并对研究生开展科学研究进行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3.及时批改研究生作业,以课程论文为考试形式的应在仔细阅读论文的基础上给出公正的评价,并写出有针对性的评语。研究生课程成绩应当结合研究生平时学习情况和期终考试或课程论文情况以百分制计。
4.积极开展研究生教学改革,将知识的传授与研究生科学研究能力的培养有机结合起来,努力培养研究生占领学术前沿和学术创新意识和能力,指导研究生多出高质量的研究成果。
四、学科建设及教学研究工作
第十五条 研究生导师有责任和义务参加本学科的学科建设,并在学科建设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参加本学科研究生培养方案的修订工作,使培养方案既满足总体培养要求,又能充分体现本学科优势和特色。积极参加研究所研究生教育的研究工作,总结研究生培养的经验,参与研究生教育改革,探索研究生教育规律,对研究生培养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研究生导师每年12月底前填报“航海医学研究所硕士研究生导师年度考核表”并上交研究所办公室,研究所每年组织对研究生导师履行研究生指导职责的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将应用于第二年研究生的名额分配。对违反导师职业道德,不负指导责任,侵害研究生合法权益的导师,根据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本工作职责由航海医学研究所负责解释。
南通大学航海医学研究所
2012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