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医学研究院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9-03-08浏览次数:0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院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身体健康,并达到硕士学位学术水平者,均可以按照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相应学位。

第三条学术水平要求,凡符合本细则第二条规定的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通过学位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

(一)掌握相关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业务工作的能力。

第四条硕士学位的考试课程和要求

硕士学位的课程包括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外国语课、基础课和专业课等。要求完成我所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相应专业的全部课程学习,成绩合格,学位课程成绩的平均绩点在2.0以上。

第五条硕士学位论文要求硕士学位论文应表明作者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的见解,并反映作者掌握本学科领域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业务工作的能力。硕士学位论文一般不少于3万字,论文中引用的文献资料需注明出处或来源。使用的计算单位和制图规范应符合国家标准。

第六条硕士学位论文评阅,学位论文评阅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

学位论文评阅人应为两名,一般应具有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其中至少一名应是校外同行专家。评阅人应当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并对论文可否递交答辩提出明确意见。

第七条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学位论文答辩工作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具体答辩工作由答辩委员会负责。

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五人或五人以上组成,成员应是具有教授、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成员中一般应当有外单位的同行专家。答辩委员会主席由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担任。答辩委员会另设秘书一人。

答辩委员会负责组织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包括审阅论文、提出学术评语、评定论文成绩,并就是否通过论文答辩和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硕士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的,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论文答辩会应有记录。

第八条授予硕士学位的审批手续

(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定期审查本学科范围内申请硕士学位人员的材料,对申请人的思想政治表现、课程考试成绩和论文答辩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核,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作出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

(二)建议授予硕士学位人员的名单,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三)凡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表决不通过授予学位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一般不进行审核。对已经论文答辩委员会通过的论文,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后认为不合格的,可以作出允许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缓授或不同意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

学位论文答辩程序

(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学位申请人及其导师姓名、学位论文题目等。

(二)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议程。

(三)导师简要介绍学位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四)学位申请人采用PPT完整、准确地报告学位论文的主要内容(报告时间可根据各学科、专业情况自定,但必须确保报告时间的充裕)。

(五)答辩委员会成员提出问题,学位申请人答辩(硕士学位论文的提问和答辩时间至少15分钟)。

(六)休会。答辩委员会单独举行会议。

1.答辩委员会秘书宣读学位论文评阅意见。

2.答辩委员会对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和答辩情况进行评议。

3.答辩委员会对是否通过论文答辩和建议授予学位,或是否建议在规定时间内修改论文后重新答辩一次等进行表决。

4.讨论并形成答辩决议书。

(七)复会。答辩委员会主席宣读答辩决议书,公布表决结果。

硕士研究生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后申请学位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硕士学位课程成绩单和培养计划;

(二)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表;

(三)硕士学位论文同行评阅意见书;

(四)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书;

(五)论文答辩会记录;

(六)硕士学位申请书;

(七)其他。

第九条学位证书生效日期为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细则规定的情况,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予以撤销。对已经授予学位的个人,其论文如果被上级主管部门抽查不合格,学位评定委员会有权撤销其学位并吊销其学位证书。

第十条鼓励研究生在校期间积极参加科学研究、发表学术论文或取得相应的科研成果。对于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在攻读学位期间应取得的科研成果,由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学科的实际情况提出具体要求;